关于李宏伟和吕艳英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2
gx201509020128
李宏伟 艳英
42-121-43-1
依据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(2021)辽0302执恢653号作废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