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宏伟、吕艳英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印刷编码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102581
李宏伟、吕艳英
42-121-43-2
依(2021)辽0302执恢653号执行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 05月 0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