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宏伟.吕艳英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4-05-07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
备注

1

gx201509020172

李宏伟,吕艳英

42-121-43-3

依据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

(2021)辽0302执恢653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

 

 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4年 5 月 7 日

 
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