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吴尹骏涵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22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887号
尹骏涵
42-1-168-1052
不动产登记证明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 5 月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