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23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866号
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协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
42-112-51-2172
不动产登记证明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 4月 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