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曹丽娜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4-04-10

关于曹丽娜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产籍号

备注

1

辽(2023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103


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协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



3-15-141-4021


登记证明

   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4年 04月 10日
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