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书兰不动产权证书2-16-142-2042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201512040045
刘书兰
2-16-142-2042
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