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申请人徐宝枫于2023年12月23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徐宝枫房改表中身份证号与当日办理业务提供身份证件不符、徐宝枫房改表中配偶姓名与当日办理业务时提供的结婚证不符,现申请人提供了:房改售房更正表、房改补款审批表、辽宁省非税收入统收据(0002354103)、结婚证、结婚登记审查表,申请更正。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联系方式: 2692012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 1 月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