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23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64号
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1-60-151-2281
作废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 01 月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