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同雷与刘娜不动产登记证明41-39-206-4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22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993号
李同雷,刘娜
41-39-206-4
不动产登记证明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 0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