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0003128
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
3-14-157-1075
遗失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01月0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