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桂兰,汪从弟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印刷编号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953193
刘桂兰,汪从弟
1-46-76-2022
依生效法律文书(2023)辽0302执恢239号作废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