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付长春不动产权证书1-51-261-4032 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12-22

关于付长春不动产权证书1-51-261-4032       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
备注

1

216522

付长春

1-51-261-4032

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

2





3





 

 
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 12 月 22 日
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