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42-134-2-2131)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22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10号
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42-134-2-2131
遗失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 12月 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