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峰,龙同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12-13

关于李峰,龙同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印刷编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产籍号

备注

1

Y58913

李峰,龙同菊

3-27-177-2112

不动产权登记证明

 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 12 月 13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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