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张晴,刘忠兴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印刷编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21100939152
张晴,刘忠兴
42-112-23-1031
不动产权证书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