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樊凯蓬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18)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18892号
樊凯蓬
1--47-83-1011
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1)辽01执恢91号作废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11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