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素梅(1-69-175-1231)征询异议的公示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11-02

关于刘素梅(1-69-175-1231)征询异议的公示

 

申请人刘素梅于2023年10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拆迁安置转移登记,因刘素梅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刘素梅同音异字,刘术梅与刘素梅为同一人。现申请人表示已穷尽更正方式仍无法对材料更正,现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,户口本原件,现依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。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(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16日)。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,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。
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联系方式: 2692012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 10 月 27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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