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孙文海不动产权证书
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印刷编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232282
孙文海
1-12-120-195
依据(2004)东执字403号法律文书作废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11月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