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朋、高丹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印刷编号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Y48396
刘朋高丹
2-35-454-3061
不动产登记证明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