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朋不动产登记证明2-35-454-3061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10-31

关于刘朋不动产登记证明2-35-454-3061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产籍号

备注

1

201306130261

刘朋

2-35-454-3061

遗失

2





3





 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  10月 31 日
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