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苟艳艳(41-39-19-2014)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
权利人
产籍号
备注
1
辽(2022)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6022号
苟艳艳
41-39-19-2014
作废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9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