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于佳琦、刘春影(2-37-416-2272)不动产登记证明辽(2021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018号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09-19

关于于佳琦、刘春影(2-37-416-2272)不动产登记证明辽(2021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018号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产籍号

备注

1


辽(2021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018


于佳琦 刘春影

2-37-416-2272

遗失

2





3





 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9月19日
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