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郑金玲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备注
1
201304260067
郑金玲
42-1-116-1154
遗失
2
3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 09 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