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42-112-57-1082)不动产登记证明额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07-06

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42-112-57-1082)不动产登记证明额作废公告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 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
备注

1

201512220124 

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2-112-57-1082

丢失

2

 

 

 

 

3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 

 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