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(受遗赠)不动产登记公示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暫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子公示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子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甲
联系方式:0412-2692013
序号 |
权利人(被继承人/遗赠人) |
不动产坐落
|
房屋产籍号 |
登记申请人(继承人/受遗赠人) |
1 |
代占福 |
铁东区园林路79栋4层 |
1-53-242-2042 |
赵素环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