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玲玲不动产权证书(产籍号:43-41-55-1022)的遗失声明
刘玲玲因保管不善,将(43-41-55-1022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2023年 6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