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朱姝燃不动产权证明3-52-41-2111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06-08

关于朱姝燃不动产权证明3-52-41-2111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 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明

权利人

产籍号

备注

1

0031853

朱姝燃

 3-52-41-2111

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

2

 

 

 

 

3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6月8日

 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