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闫洪亮,司桂英不动产权证书(产籍号:3-43-121-2311)的遗失声明
闫洪亮,司桂英因保管不善,将(3-43-121-2311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闫洪亮,司桂英
2023年 5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