郭全伟因保管不善,将(42-121-142-2121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<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>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郭全伟
时间:2023年5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