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0047720 |
凌芸 |
1-52-184-1072 |
依生效法律裁定书(2022)辽0302执恢423号文书作废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