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王俊杰不动产权证书(2-50-325-7)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0059496 |
王俊杰 |
2-50-325-7 |
不动产权证书 继承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 04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