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张义儒、陈伊宁(42-108-145-1042)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辽(2019)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423号 |
张义儒、陈依宁 |
42-108-145-1042 |
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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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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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3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