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董革军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201601180092 |
董葛军 |
3-60-133-1031 |
依据海城市人民法院(2021)辽0381执恢539号执行裁定书和海城市人民法院(2021)辽0381执恢5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