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何永君不动产登记证明2-54-65-4021的作废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03-16

 

关于何永君不动产登记证明2-54-65-4021的作废公告

 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 

序号
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

备注

1

47092

何永君

2-54-65-4021

不动产权登记证明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3月16日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