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王海波)不动产登记证明(42-23-37-2072)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102685 |
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|
42-23-37-2072 |
丢失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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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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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3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