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崔庆兰不动产1-54-20-3051更正的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3-02-16

 

关于崔庆兰不动产1-54-20-3051更正的公告

 
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
申请人崔庆兰于2023年2月1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。经查询登记簿,崔庆兰在1999年2月25日申请房屋登记时,所提供房改审批表中,婚姻有误, 与事实不符,实际崔庆兰和陈凤志已于1991年12月23日离婚。现申请人提供了:房改售房更正表、房改房补款单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、离婚证,申请更正。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8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        联系方式:2692012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3年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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