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关玉梅、孟庆岭不动产权证书
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201207260132 |
关玉梅、孟庆岭 |
2-54-23-5011 |
依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(2023)辽0311执21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