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鞍山市大阳金属制品厂土地证书(鞍国用(1997)地字401160号)的遗失声明
鞍山市大阳金属制品厂因保管不善,将(鞍国用(1997)地字401160)号的土地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
2023年 1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