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阮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号 |
权利人 |
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0030195 |
阮洋 |
2-14-392-3051 |
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(2022)辽0302执恢471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 12月 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