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海艳不动产权证书(产籍号:1-28-233-1107)的遗失声明
李海艳,李海东因保管不善,将(1-28-233-1107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