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芦岩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201010120423 |
芦岩 |
42-126-14-1031 |
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(2021)辽0302执恢697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 11 月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