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栋山、张艳不动产权证书(产籍号:3-45-51-1042)的遗失声明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2-10-27

李栋山、张艳因保管不善,将(3-45-51-1042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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