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王军、姜靖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产籍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3-2-115-9 |
王军、姜靖 |
1-43-82-3062 |
依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(2019)辽0802执320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 10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