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王媛波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877234 |
王媛波 |
1-3-130-1011 |
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2)辽0311执恢121号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 8月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