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1-43-83-1072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200503150095 |
李悦、隋鲁宁 |
1-43-83-1072 |
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8月15日
发布人:宋晓禹 2022年8月15日
核对人:庞志宇 2022年8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