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窦金令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窦金令因保管不善,将(3-35-729-1013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窦金令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
2021年08月0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