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辽宁省华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,将2-14-371-1161,2-14-371-1162,2-14-371-1163,2-14-371-1164,2-14-371-1165,2-14-371-1166,2-14-371-1167,2-14-371-1168,2-14-371-1169,2-14-371-11610,2-14-371-11611,2-14-371-116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25日)后,予以补发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
2022 年 8 月 3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