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宋达宽42-109-16-108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2-07-27

关于宋达宽42-109-16-108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
申请人宋达宽于2022年7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宋达宽在2010年6月办理产变更登记时提供的结婚证已作废,实际二人已于2005年10月14离婚,与2010年6月提供的资料事实不符,现申请人提供了: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(2005)辽县权权初字第920号,宋达宽与前妻李素华共同申请,申请更正为宋达宽单独所有。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16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联系方式:2692012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2年  7月 27 日

 

发布人:   李直           2022 年  7月 27 日

核对人:     李玉祥         2022 年 7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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