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宋达宽42-109-16-108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申请人宋达宽于2022年7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宋达宽在2010年6月办理产变更登记时提供的结婚证已作废,实际二人已于2005年10月14离婚,与2010年6月提供的资料事实不符,现申请人提供了: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(2005)辽县权权初字第920号,宋达宽与前妻李素华共同申请,申请更正为宋达宽单独所有。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16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联系方式:2692012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 7月 27 日
发布人: 李直 2022 年 7月 27 日
核对人: 李玉祥 2022 年 7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