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春海不动产权证书(产籍号: 3-8-171-3032)的遗失声明
李春海因保管不善,将(3-8-171-3032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春海 刘娥
2022年 7 月 27 日
发布人: 李直 2022 年 7 月 27日
核对人: 李玉祥 2022 年 7 月27 日